🌱 100% 有机——每天用爱制作

🏰 Konrad-Broßwitz-Str. 3, 60487 Frankfurt am Main

🚚 美因河畔法兰克福配送

📦 下单截止:前一天下午 2 点

📦 Nächster verfügbarer Bestelltag: Montag, 8. Juni


购物车 0

Herzlichen Glückwunsch! Deine Bestellung ist für den kostenlosen Versand qualifiziert. 还差 €30 即可享受法兰克福免费配送。
Sorry, sieht so aus, als hätten wir nicht genug von diesem Produkt.

Kombinieren mit
Zwischensumme Kostenlos
Versand, Mehrwertsteuer und Rabattcodes werden an der Kasse berechnet

Dein Warenkorb ist derzeit leer.

服务条款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合同的订立
  3. 撤回权
  4. 价格与付款条件
  5. 配送与发货条件
  6. 货物订阅合同的合同期限与合同终止
  7. 所有权保留
  8. 瑕疵责任(保证)
  9. 责任
  10. 适用法律
  11. 管辖地
  12. 替代性争议解决

1) 适用范围

1.1 Baby Kitchen Emma UG (haftungsbeschränkt)(以下简称"卖方")的本一般交易条款(以下简称"GTC")适用于消费者或企业经营者(以下简称"客户")就卖方在其网店中所展示的货物与卖方订立的所有供货合同。除非另有约定,特此对纳入客户自身条款表示异议。

1.2 本 GTC 意义上的消费者是指为既不主要归属于其商业活动、也不主要归属于其独立职业活动之目的而订立法律行为的任何自然人。

1.3 本 GTC 意义上的企业经营者是指在订立法律行为时为行使其商业活动或独立职业活动而行事的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合伙。

1.4 视卖方的产品描述而定,合同标的既可以是以一次性交付方式购买货物,也可以是以持续交付方式购买货物(以下简称"订阅合同")。在订阅合同的情形下,卖方承诺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间隔向客户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2) 合同的订立

2.1 卖方网店中所含的产品描述并不构成卖方一方的有约束力的要约,而是用于由客户提出有约束力的要约。

2.2 客户可通过集成于卖方网店中的在线订购表单提交要约。在此过程中,客户在将所选货物放入虚拟购物车并完成电子订购流程后,通过点击完成订购流程的按钮,就购物车中所含货物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要约。

2.3 卖方可在五天内接受客户的要约:

  • 通过向客户发送书面订单确认或文本形式(传真或电子邮件)的订单确认,在此情形下以客户收到订单确认为准,或
  • 通过向客户交付所订购的货物,在此情形下以客户收到货物为准,或
  • 通过在客户下单后要求其付款。

若上述多种方式同时存在,合同在上述方式中最先发生的一种发生之时成立。接受要约的期限自客户发出要约之次日开始起算,并于发出要约后第五日届满时结束。若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接受客户的要约,则视为拒绝要约,其后果是客户不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2.4 若选择 PayPal 提供的支付方式,则付款处理通过支付服务提供商 PayPal (Europe) S.à r.l. et Cie, S.C.A., 22-24 Boulevard Royal, L-2449 Luxembourg(以下简称"PayPal")进行,适用 PayPal 使用条款,可在 https://www.paypal.com/de/legalhub/paypal/useragreement-full 查阅;或——若客户没有 PayPal 账户——适用无 PayPal 账户付款条款,可在 https://www.paypal.com/de/legalhub/paypal/privacywax-full 查阅。若客户以在线订购流程中可选的、由 PayPal 提供的支付方式付款,卖方在此即已声明:在客户点击完成订购流程的按钮之时,接受客户的要约。

2.5 通过卖方在线订购表单订购时,合同文本在合同订立后由卖方存储,并在客户发出订单后以文本形式(例如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传送给客户。卖方不在此范围之外提供合同文本的获取。若客户在发出订单前已在卖方网店中设立用户账户,则订单数据将在卖方网站上存档,客户可通过提供相应的登录数据、经由其受密码保护的用户账户免费调取。

2.6 在通过卖方在线订购表单有约束力地提交订单之前,客户可通过仔细阅读屏幕上显示的信息来发现可能的输入错误。浏览器的放大功能可作为更好地发现输入错误的有效技术手段,借助该功能可放大屏幕上的显示。在电子订购流程中,客户可使用通常的键盘和鼠标功能更正其输入,直至点击完成订购流程的按钮为止。

2.7 订立合同时提供多种语言。具体的语言选择在网店中显示。

2.8 订单处理和联系通常通过电子邮件和自动化订单处理进行。客户必须确保其为订单处理所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正确无误,以便能在该地址收到卖方发送的电子邮件。客户尤其在使用垃圾邮件过滤器时,必须确保卖方或受卖方委托处理订单的第三方所发送的所有电子邮件都能够送达。

3) 撤回权

3.1 消费者原则上享有撤回权。

3.2 有关撤回权的更多信息见卖方的撤回须知。

4) 价格与付款条件

4.1 除非卖方的产品描述另有说明,否则所标示的价格为含法定增值税的总价。任何额外的配送和发货费用将在各自的产品描述中单独标示。

4.2 付款方式将在卖方网店中告知客户。

4.3 若选择通过"Shopify Payments"支付服务提供的支付方式,则付款处理由支付服务提供商 Stripe Payments Europe Ltd., 1 Grand Canal Street Lower, Grand Canal Dock, Dublin, Ireland(以下简称"Stripe")进行。通过 Shopify Payments 提供的各项支付方式将在卖方网店中告知客户。为处理付款,Stripe 可使用其他支付服务,如适用,这些服务适用特别的付款条件,客户可能会被单独告知。有关"Shopify Payments"的更多信息可在互联网上的 https://www.shopify.com/legal/terms-payments-de 查阅。

5) 配送与发货条件

5.1 若卖方提供货物发货,则除非另有约定,配送在卖方所指定的配送区域内、向客户所指定的配送地址进行。处理交易时,以卖方订单处理中所指定的配送地址为准。

5.2 若货物的送达因客户应负责的原因而失败,客户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若客户有效行使撤回权,则就寄送费用而言不适用本规定。就退回费用而言,在客户有效行使撤回权的情况下,适用卖方撤回须知中就此作出的规定。

5.3 若客户以企业经营者身份行事,则一旦卖方将物品交付给运输商、承运人或以其他方式指定执行寄送的人员或机构,所售货物意外灭失和意外毁损的风险即转移给客户。若客户以消费者身份行事,则所售货物意外灭失和意外毁损的风险原则上仅在货物交付给客户或有权接收之人时方才转移。与此不同的是,若客户委托了运输商、承运人或以其他方式指定执行寄送的人员或机构,而卖方此前未向客户指明该人员或机构,则即使对消费者而言,一旦卖方将物品交付给运输商、承运人或以其他方式指定执行寄送的人员或机构,所售货物意外灭失和意外毁损的风险也转移给客户。

5.4 卖方保留在自身供货不正确或不当的情况下撤回合同的权利。仅在不交付并非卖方过错、且卖方已尽必要谨慎与供应商订立了具体的补进交易的情况下,方才适用本规定。卖方将尽一切合理努力采购货物。在货物不可获得或仅部分可获得的情况下,将毫不迟延地告知客户,并毫不迟延地退还对价。

5.5 出于物流原因,无法亲自取货。

6) 货物订阅合同的合同期限与合同终止

6.1 订阅合同为无固定期限订立,客户可随时无需遵守任何通知期予以终止。

6.2 因重大事由进行特别终止的权利不受影响。若在考虑个案的所有情形并权衡双方利益后,无法合理期待终止方继续维持合同关系至约定的终止时点或通知期届满,则存在重大事由。

6.3 终止可以书面形式、文本形式(例如通过电子邮件)或通过卖方在其网站上提供的终止装置(终止按钮)以电子形式进行。

7) 所有权保留

若卖方先行履行,则在所欠购买价款全额付清之前,保留对所交付货物的所有权。

8) 瑕疵责任(保证)

除非以下规定另有说明,否则适用法定瑕疵责任的规定。与此不同,以下规定适用于供货合同:

8.1 若客户以企业经营者身份行事,

  • 由卖方选择后续履行的方式;
  • 对于新货物,瑕疵权利的时效期间为自货物交付起一年;
  • 对于二手货物,排除瑕疵权利;
  • 若在瑕疵责任范围内进行替换交付,时效期间不重新起算。

8.2 上述规定的责任限制和期限缩短不适用于

  • 客户的损害赔偿和费用偿还请求权,
  • 卖方恶意隐瞒瑕疵的情形,
  • 已按其惯常用途用于某建筑物并导致该建筑物存在瑕疵的货物,
  • 在供应含数字元素之货物的合同中,卖方可能存在的为数字产品提供更新的义务。

8.3 此外,对于企业经营者,任何可能存在的法定追索权的法定时效期间不受影响。

8.4 若客户以《德国商法典》(HGB) 第 1 条意义上的商人身份行事,则其负有 HGB 第 377 条规定的商事检验和瑕疵通知义务。若客户未履行该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则货物视为已获认可。

8.5 若客户以消费者身份行事,则请其就送达的、存在明显运输损坏的货物向投递人提出申诉,并将此事告知卖方。若客户未予照办,对其法定或合同的瑕疵请求权不产生任何影响。

9) 责任

就一切合同、类合同及法定(包括侵权)的损害赔偿和费用偿还请求权,卖方对客户承担如下责任:

9.1 卖方基于任何法律理由承担无限责任:

  • 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
  • 在故意或过失侵害生命、身体或健康的情形下,
  • 基于保证承诺,只要就此未另有规定,
  • 基于强制性责任,例如依据《产品责任法》。

9.2 若卖方过失违反重大合同义务,则除非依据前一点承担无限责任,否则责任以合同典型的可预见损害为限。重大合同义务是指合同依其内容为实现合同目的而赋予卖方的义务,其履行才使合同的适当履行成为可能,且客户通常得以信赖其得到遵守。

9.3 在其他情况下,排除卖方一方的责任。

9.4 上述责任规定同样适用于卖方对其履行辅助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10) 适用法律

双方的一切法律关系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并排除有关动产国际买卖的法律。对于消费者,此项法律选择仅在不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所赋予之保护的范围内适用。

11) 管辖地

若客户以商人、公法法人或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设有所在地的公法特别财产身份行事,则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的专属管辖地为卖方的营业所在地。若客户所在地位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外,则在合同或因合同产生的请求可归属于客户的职业或商业活动的情况下,卖方的营业所在地为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的专属管辖地。但在上述情形下,卖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向客户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12) 替代性争议解决

卖方既无义务也不愿参与消费者仲裁机构主持的争议解决程序。